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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第三次正式修订!著作权法草案相关话题热度不减

时间:2020-06-07 编辑:崔晓鑫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 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诸多亮点引人关注

  ● 目前,业内对于作品的定义、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等相关规定各抒己见,争议较大

  ● 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传播”的规定,并辅之以配套的处罚条款。有专家认为,著作权行使本质上还是一个私法问题,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加以约定,直接引入行政执法和处罚不具有科学性,行政机关面对民事权利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

  □ 本报记者 张维

  在颁布30周年之际,我国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正式修订。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目前正通过中国人大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1年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后,相关话题热度就居高不下。随着此次草案公布,关注度节节攀升。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草案诸多亮点引人关注。截至6月5日18时,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人数达到50026人,意见数量达162324条,均高于其他法律草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热点问题线上研讨会上,业内对于作品的定义、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等相关规定争议颇多。

  作品定义争议较大

  著作权法修改不易

  “酝酿近十年”,是此次修订有关话题中常见的关键词。

  曾经在2011年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起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的3个团队负责人均出现在了这次研讨会上,他们分别是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明徳。

  据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回忆,早在1979年4月,国家版权局就已向国务院递交请示报告,提出草拟版权法及其他有关法令的建议,最终获得批准。但直到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才正式颁布。

  11年后的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2010年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该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改不易,与其本身的特点有关。“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吴汉东说。

  这一次同样如此,甚至在基础概念上就存在分歧。此次,草案为“作品”增加了一个概念界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现行著作权法中仅以列举的形式说明什么是作品。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却有相同的规定。

  为此,刘春田将草案中的概念增加称为“转正”,但他认为这种概念表述仍然存在瑕疵。“我翻了翻《十二国著作权法》,发现很多国家没有下定义,而凡是下定义的也都不是这么下的。”刘春田说,比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典保护一切智力作品的著作权,而不问作品的题材、表达形式、艺术价值或者功能目的”。

  刘春田更倾向于这种不问表达形式的定义。

  吴汉东也认为,此前送审稿中对于作品定义“以某种形式固定”的表述要优于如今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述。“固定和复制是有区别的,比如口述作品本身不具有复制的外观,但是它可以固定。”此外,“智力成果”的表述也不如“智力表达”,因为“最起码它可以把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表达)与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思想内容)区分开来”。

  李明德同样建议,将“智力成果”改为“智力表达”。在李明德看来,作品最核心的是两个要素,一个是表达,一个是具有独创性,现在独创性有了,还差表达。

发布于: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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