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市级政策
创业企业
一
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补贴范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二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8000元创业补贴。
三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范围: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2019年4月30日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从2019年5月1日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受理对象: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申请条件:(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3)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补贴标准及期限: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按照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予以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受理对象: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申请条件:(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3)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4)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下调为8%)。(5)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