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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

时间:2020-10-08 编辑:崔晓鑫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一、政策标题:一次性创业补贴

  内容概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办事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二、政策标题: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内容概要: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正常经营满1年且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1名及以上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 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三、政策标题: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内容概要: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根据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服务对象:各类创业实体。

  办事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拨付至创业者银行账户;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四、政策标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内容概要: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发布于: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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