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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创业主要政策清单

时间:2020-10-31 编辑:崔晓鑫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政策内容: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参与就业扶贫,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再次申请1000元/人的吸纳就业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享受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请条件: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

政策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政策内容:根据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受理机构: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相关单位会审并承诺担保后,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八)定额税收优惠减免

享受对象: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发布于: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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