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胜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作出的“要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精准对接,帮助贫困劳动者有序返岗”“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等重要指示,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根本遵循,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战时思维,践行战时行动,杜绝有缓一缓、等一等、看一看的思想。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就业脱贫,统筹兼顾、分类施策,支持就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复产,帮助贫困劳动者有序返岗,减轻疫情对贫困劳动者增收脱贫的影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精准制定就业需求清单。要依托扶贫大数据平台,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者进行摸底调查,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利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录入的贫困劳动者特别是从湖北返回的贫困劳动者有关信息,发挥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帮扶联系人等基层干部作用,通过上门走访、防疫宣传、电话回访等方式,逐村逐户逐人逐项摸清贫困劳动者就业状况、求职意愿、就业需求等情况,汇总形成外出务工贫困劳动者就业需求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就业,确保做到“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
三、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就业。根据本地区防疫物资、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以及上下游配套产业等企业用工需求,梳理适合贫困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实施远程精准推送。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者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优先推进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各地要为每个就业扶贫车间配备人社服务专员,纳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服务范围,帮助就业扶贫车间解决原材料供应不足、物流不畅等突出困难。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积极协助就业扶贫车间落实口罩、消毒等防控物资,指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进程。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3月15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对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复工复产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就业扶贫车间购买口罩、消毒等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就业扶贫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鼓励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后暂达不到带贫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暂不取消认定,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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