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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8-29 编辑:崔晓鑫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青人社规〔2019〕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三)申领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二)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三)申领程序。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招用人员可合并计算。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二)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发布于: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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