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市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公告2020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提供基金支持。在运作好现有金融稳定资金的同时,市财政再筹措资金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
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
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
经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600万元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兑付2020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市贸促会积极争取国家、省贸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4.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滨州海关)
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疫情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一律不准收手续费、管理费,让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5.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2500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6.减轻企业负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仲裁办)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