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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咋申请?“山东20条”财政政策细则来了

时间:2020-02-21 编辑:崔晓鑫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企业尤其是风险抵御能力较小的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平稳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从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大稳岗力度等4个方面,提出20条举措。2月9日,针对措施中涉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相关文件,公布政策细则及联系人电话。

  一、关于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执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一)关于中央财政贴息的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含省财政直管县)。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省两部门审核。省级按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

  (二)关于省级财政贴息的申请

  1.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2.省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含省财政直管县)。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省两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再由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3.省财政参照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利率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辛志刚,电话:(0531)82669808。

  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一)补偿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二)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三)补偿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

  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补偿程序

  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初审。

发布于: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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