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6月12日讯(记者 尹延杰)近日,济南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促进就业工作分为六大部分共计28条,每条都明确了负责部门。
附: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返还失业保险费。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并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由企业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8%降低至16%;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的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税务局配合)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依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有关规定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税务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稳定就业。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6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挥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给予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和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