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以红河州北部县市及高速公路为重点,全州新建各类充电桩14600支枪,其中公共充电桩1600支枪;北部蒙自、个旧、开远、建水、石屏、弥勒、泸西7个县市主城区充电站密度不低于1.2站/平方公里;全州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全州所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州能源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红河供电局、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各县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0 %的停车位要配套建设充电桩,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路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公共机构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对外开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文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客运站、停车场(点)等,由建设企业牵头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逐步向社会车辆开放。(责任部门:州机关事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率先在红河州北部县市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实现昆明—河口等高速公路充换电一体化服务,逐步提升红河州高速公路干线充换电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责任部门: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0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利用住宅小区公共资源建桩,对外来充电车辆开放。(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快红河州新能源汽车监测及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红河州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加快全州“车、桩、网”一体化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并将州级监管平台接入省级平台,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提供便利化充电信息服务。(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州公安局、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八)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责任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