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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全面升级

时间:2020-11-20 编辑:崔晓鑫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就业增长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本市今年发布实施的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核心配套政策之一,《通知》紧紧围绕国家鼓励“双创”战略,立足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打响“四大品牌”的大局,适应创业工作的新形势、新矛盾、新变化,对本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作了全新升级,从补社保、补场租、补载体、补首次创业等方面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打造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升级版”,进一步激发本市创新活力,促进小微、民营创业企业发展,使创新创业成为扩大就业的“增长极”、改善民生的“助推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四大关键词

看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亮点

上海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突出亮点,主要体现在“精准、扩面、提标、衔接”4个关键词上。

关键词1:精准

对特定群体首次创业给予补贴对创业团队给予场地补贴

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一大亮点是补短板,弥补了原有政策中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对特定群体、特定对象实施了精准扶持:

一是对毕业两年以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新增了首次创业一次性的8000元补贴政策,鼓励他们的创业热情,拓展就业新渠道。

二是将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覆盖对象延伸到孵化阶段,新政策规定对于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给予场地费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为创业初期的“小苗”加以悉心呵护。

关键词2:扩面

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鼓励多元人群创业

近年来在沪创业人群日趋多元化,为适应这一潮流趋势,帮助各类人群创业圆梦,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对象范围。

一是整合了原青年大学生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政策,整合后的社保补贴政策覆盖到了各类创业群体。

二是将相关政策进一步覆盖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以海纳百川的视野,鼓励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扎根上海。

三是将高校创业指导站延伸到中职院校。近年来,市人社、教育部门共同推动本市40所高校建立了创业指导站,其中不乏复旦、交大、同济等知名学府,为在校学子提供面对面、零距离的创业指导服务。针对当下中职院校学生普遍高涨的创业热情,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规定对中职院校的创业指导站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持。

关键词3:提标

加大补贴力度让创业者和服务载体多得益

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对有关补贴标准或补贴上限作了进一步提高。

比如,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为缓解初创企业用工成本高的难题,将原来每户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贴上限,调整为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月最多补贴8人,按照当前标准计算年补贴额约6万元,补贴力度大幅提高,同时将补贴标准统一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此外,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指导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每档比原标准提高5万元。

关键词4:衔接

新老政策衔接,2018年12月1日是重要起止点

在政策调整中,注重了新老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老政策不少不断、新老政策无缝衔接,2018年12月1日是新政策实施的起始日期,也是新老政策衔接的一个关键节点。其中,对于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2018年12月1日起新创办的创业组织可申请享受新政策,之前成立的,按照老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政策补贴申请。对于微型非商事行为的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政策,考虑到市场规范管理的要求,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该项政策的申请受理,正在享受的,可继续享受补贴至3年期满。

数字点击 创业带动就业四项补贴政策

1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8人上限,36个月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发布于: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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